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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专业律师——研究最高院关于合用遏制执行死刑法式有关问题的规定

济南专业律师——研究最高院关于合用遏制执行死刑法式有关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用遏制执行死刑法式有关问题的规定(2008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讯委员会第1455次集会通过)法释〔2008〕1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用遏制执行死刑法式有关问题的规定》已于2008年11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讯委员会第1455次集会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12月26日起施行。2○○8年十2月十5日  为确保死刑案件遏制执行死刑法式依法例范举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联合刑事审讯实践,拟定本规定。  第1条刑事诉讼法第2百1十1条、第2百1十2条规定的讯断“可能有错误”包括下列景象:(1)发明罪犯可能有其他犯法的;(2)配合犯法的其他犯法怀疑人归案,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3)配合犯法的其他罪犯被停息或者遏制执行死刑,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4)讯断可能有其他错误的。  第2条下级人民法院在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号令后、执行前,发明有刑事诉讼法第2百1十1条第1款、第2百1十2条第4款规定的景象的,该当停息执行死刑,并当即将请求遏制执行死刑的陈诉及相干质料层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批。  第3条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不影响罪犯治罪量刑的,该当裁定下级人民法院继承执行死刑;认为可能影响罪犯治罪量刑的,该当裁定下级人民法院遏制执行死刑。下级人民法院遏制执行后,该当会同有关部分观察核实,并实时将观察成果和意见层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核。  第4条 最高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号令签发后、执行前,发明有刑事诉讼法第2百1十1条第1款、第2百1十2条第4款规定的景象的,该当当即裁定下级人民法院遏制执行死刑,并将有关质料移交下级人民法院。下级人民法院会同有关部分观察核实后,该当实时将观察成果和意见层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核。  第5条 对于下级人民法院报送的请求遏制执行死刑的陈诉及相干质料,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批准死刑裁判的原合议庭卖力审查,须要时,依法另行构成合议庭举行审查。  第6条 最高人民法院对于依法已遏制执行死刑的案件,依照下列景象别离处置惩罚:(1)确认罪犯正在有身的,该当依法改判;(2)确认原裁判有错误,或者罪犯有重大建功体现需要依法改判的,该当裁定不予批准死刑,打消原判,发回从头审讯;(3)确认原裁判没有错误,或者罪犯没有重大建功体现,或者重大建功体现不影响原裁判执行的,该当裁定继承执行原批准死刑的裁判,并由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号令。  第7条本规定施行后,从前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纷歧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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