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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调解参加人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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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调解参加人包括:

(1)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2)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其他人员。委托代理人应当出具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参加调解时当事1方不得超过3人。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指派2名交通警察主持调解。调解采取公开方式进行,调解时间应当提前公布,调解时允许旁听,但是当事人要求不予公开的除外。

相关内容:

1、调解申请的提出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1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

2、调解开始的时间

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办理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开始;

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

对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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