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自担工伤待遇只因未缴社保费简阳律师刑事辩护单位自担工伤待遇只因未缴社保费简阳律师刑事辩护
职工束某在工作中受伤,并被认定为工伤8级,单位因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得已自行承担其工伤待遇。 2008年7月2日中午,束某在单位操纵压面机时,不慎被机器轧伤左手。 病院诊断为,左手指挤压伤:皮肤裂伤,指骨骨折及屈指肌腱损伤。 束某在病院住院治疗6天,2008年10月6日经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 餐饮公司不服,提出行政复议,后该工伤认定决定书被撤销。 2009年3月10日,束某被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新认定为工伤。 2008年11月3日,经济南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8级伤残,无糊口自理障碍。 餐饮公司于2009年5月15日再次提出行政复议,复议JG复议后,认定束某为工伤,但餐饮公司至今未支付束某8级伤残工伤待遇。 束某不得已诉至济南市历下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支付工伤待遇,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实。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等划定,仲裁庭裁决:餐饮公司支付束某1次性伤残津贴金7600元,1次性工伤医疗津贴金30716元,1次性伤残就业津贴金4388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280元;支付束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800元;餐饮公司为束某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实。 记者 高原 通信员 李丙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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